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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 112年09月18日)
第 29-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