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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12年09月18日)
第 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英文名稱或代碼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