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航空器所有權登記 ( 112年12月12日)
第 13 條
所有人申請航空器所有權登記(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同時申請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免重覆提出。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