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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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二 節 學習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24 條
申請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駛員應持有效體格檢查及格證。
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為十二個月,期滿得申請換發,並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換發者,換發之學習駕駛證屆期後,應於十二個月後始得再申請學習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