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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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 節 飛艇自用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55 條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艇飛航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之飛艇越野飛航訓練。
二、三小時之夜間飛航訓練:應有四十五公里之越野、五次起飛及五次落地至全停。
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
四、五小時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擔任機長之飛艇飛航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