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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 節 飛艇自用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55 條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艇飛航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之飛艇越野飛航訓練。
二、三小時之夜間飛航訓練:應有四十五公里之越野、五次起飛及五次落地至全停。
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
四、五小時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擔任機長之飛艇飛航時間。

第 56 條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艇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飛艇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第 57 條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有三次以上之飛艇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艇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 58 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