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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 104年08月13日)
第 34 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時,應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訓練機構得於無主任教師六十日內,繼續其訓練課程,訓練期間內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得由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教師執行;超過六十日未指派主任教師者,應停止該訓練課程並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