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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維修管理 第 三 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10年04月13日)
第 17 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