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維修管理 第 三 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10年04月13日)
第 18 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