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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2 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