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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作業規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24 條
維修廠應訂定維修廠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並保持最新及完整之手冊內容,供維修廠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