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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4 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