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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三 章 乙類體位標準 ( 110年11月11日)
第 36 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四十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