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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四 章 缺點免計 ( 110年11月11日)
第 40 條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
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
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
三、癲癇者。
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
五、曾施換心手術者。
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
七、第一型糖尿病者。
八、腦血管病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