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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四 章 缺點免計 ( 110年11月11日)
第 42 條
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
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
二、航醫保健條件。
三、航空職司限制。
四、作業環境條件。

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項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