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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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四 章 缺點免計
( 110年11月11日)
第 43 條
經准予缺點免計之項目,亦應實施例行體檢。但民航局如認有必要或體檢醫師認為病情有變化時,得對該項目實施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