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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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依據及定義
( 110年03月25日)
第 3 條
航空器飛航於本國飛航情報區者,應適用本規則。
民用航空器在軍用機場活動時,並應遵守該機場所訂之有關飛航規定。
本國航空器在國外地區飛航時,應遵守該地區之飛航規定,如該地區無飛航規定,仍應遵守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