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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三 章 目視飛航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62 條
目視飛航航空器在航管單位指定之區域內或進入指定區域,或沿航線飛航時,應守聽指定之無線電頻率,並視需要向相關飛航服務單位作位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