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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四 章 儀器飛航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77 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儀器飛航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提供飛航計畫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作位置報告,並應守聽相關飛航服務單位無線電頻率,建立雙向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