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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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13 條
民營飛行場之氣象測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風向指示器,以供航空器起降時參考。
二、得視需要提供航空器該民營飛行場之風向、風速、水平能見度、雲幕高及天氣現象等氣象資訊。
前項第二款氣象資訊之提供,應由民航局訓練合格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