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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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14 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查核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住所地)及貨物艙單,航空站或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前項旅客名單、貨物艙單應配合放行作業傳送責任區航空站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