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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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22 條
飛機或直昇機執行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由機長視飛機或直昇機性能、地形及目視天氣情況,經判斷無安全顧慮後即可使用,不受本規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