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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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 112年11月10日)
第 21 條
重大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並聲明變更後之產品符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