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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十 章 附則 ( 112年11月10日)
第 72 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