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受委託之維護機構亦應據以執行航空器之維護。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其實施前應先報請民航局備查。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應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實施航空器之維護,並不得違反之。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維護計畫應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所提供之資訊,及過往之操作經驗訂定之;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維護工作項目及其執行時距。
二、適用之結構維護計畫。
三、維護計畫之修正程序。
四、航空器系統、零組件與發動機之監控及可靠性管制計畫之關聯說明。
前項第一款內容之訂定,應考量航空器操作環境及預期使用情況。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規劃及實施應符合人為因素原則。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各項修訂應儘速分發至所有手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