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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七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15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
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
二、依該型航空器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資料及建議,並依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採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