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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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七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152 條
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因外站作業特殊需求且每週工作時數未超過四十小時,經勞雇雙方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或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