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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01-3 條
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二、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