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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03-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

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