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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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13 條
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