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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24 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不得違反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攜帶規定之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