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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226 條
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

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
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
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
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