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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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 112年10月27日)
第 285-14 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外,應備有二組獨立之高度顯示及計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