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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 112年10月27日)
第 285-25 條
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