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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 112年10月27日)
第 285-7 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飛機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