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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二 節 飛航準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294 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
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二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