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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10月27日)
第 3 條
飛航中遇有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之緊急情況發生時,機長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如該緊急處置違反當地國家有關法令規章時,機長除應立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