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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301 條
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啟位置燈。
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清楚照明。
(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
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燈。

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