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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12年10月27日)
第 303 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