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314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

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