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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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31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將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與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