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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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321 條
民航局發現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核准之維護計畫有修正必要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之通知,修正其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