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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322 條
除依第三百十九條及第三百二十條執行之工作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附件三十一之規定保存維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