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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五 節 航空器維護 ( 112年10月27日)
第 323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出售航空器時,應將維護紀錄轉移買方,轉移資料之內容應符合附件三十一之規定,其記錄方式應經買方同意及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