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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 112年10月27日)
第 341 條
使用運輸類飛機從事飛航作業時,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空速超限音響警告裝置,始得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