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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一般飛航作業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 112年10月27日)
第 346-2 條
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