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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10月27日)
第 7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

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

簽派員於執行飛航作業管制時,得知緊急情況將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應依前項程序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並應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