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查核人員於航空器上執行查核任務時,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座椅供查核人員使用。
本規則中相關名詞之中英文對照表如附件三十三。
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五所定駕駛員或簽派員受派遣應備資格中,有關期限要求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者,航空器使用人於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民航局審查核准者,得延展三個月。
經核准延展者,如於前項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民航局核准再予延展。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