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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4月24日)
第 37 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