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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4月24日)
第 36 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 37 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第 38 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